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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选定
根据《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