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守则
一、为了推动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仲裁法律知识,认真参加培训,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努力提高专业办案能力。
四、仲裁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凭籍仲裁员的良知和社会责任心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六、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七、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妥善安排时间,认真参加开庭、评议等各项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提问要客观,并注意语气和方式。案件审结后应及时评议并作出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在案件审理期间和结案后,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十、仲裁员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告诫、不予续聘直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