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核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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