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24 07:18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核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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