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河南省仲裁协会备案。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的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八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