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24 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新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