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18 17:30

2、仲裁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一)自愿性与灵活性。仲裁最突出的特点是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由谁仲裁,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如仲裁庭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独立性与专业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每个仲裁机构都具有各个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快捷性与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新乡仲裁委员会普通仲裁程序的期限为4个月,简易程序为2个月。而诉讼程序实行二审制,一审普通程序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加上二审程序期限,所以仲裁比诉讼程序快捷。仲裁收费往往低于诉讼收费。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有利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

(五)国际性。我国是1958年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超过140多个该公约的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通常要根据有限的国家间双边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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