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3风险告知
新乡仲裁委员会
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
1、请求不当或请求标的额过高的风险。仲裁费用一般由败
方承担,申请人/反请求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请求事项或标的额,如请求不当或金额过高,将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并承担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2、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反请求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应交纳仲裁费用,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仲裁立案后,申请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规定交纳保全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交纳保全费用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将承担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的风险。
4、仲裁时效超期或者中断待定的风险。仲裁时效是否超期
或者时效中断有争议尚待仲裁庭确定的,申请人可能承担因时效超期而导致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5、逾期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的风险。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辩
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将承担放弃庭前书面答辩和举证失权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仲裁
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出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反请求人承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8、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会导致
审理时间过长,增加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申请人可能承担不能尽快结案甚至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9、申请鉴定方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风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
10、仲裁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裁决书生效后,胜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提供败方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将承担仲裁裁决无法有效执行的后果。
11、仲裁立案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须合理承担案件
仲裁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仲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2、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会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