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18 17:22

1受理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具体讲,仲裁可以解决以下纠纷:

(一)《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及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等引起的纠纷。

(二)其他民事、经济立法中规定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合同纠纷,以及一些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如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或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因侵权产生的纠纷,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以及民法通则规定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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