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时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期间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三条送达
(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公告或本会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应当出具书面送达地址确认书。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的,由此产生的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法律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
(三)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四)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涉外仲裁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七十四条特别规定
本会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另行制定行业或专业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行业或专业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行业或专业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为准;行业或专业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新乡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生效
本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实施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会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