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18 15:06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的中立性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分别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本会主任在选择名单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在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各自协商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0日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程序选定或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工作)在新乡市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承担因案件审理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指定仲裁员。

(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自人民法院受理其异议之日起,选定仲裁员的期间中止;自当事人收到仲裁协议有效或本会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的裁定之日起,选定仲裁员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其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员书面披露的信息转交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组庭通知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本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上述第3项中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3)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4)曾担任过当事人的代理人且结案未满两年的;

(5)因介绍案件谋利益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应当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书面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的,应当在知悉披露事项后3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四)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不再开庭或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后3日内提出。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外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得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表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项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说明理由。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条规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八)在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更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主任决定是否更换:

(一)仲裁员因出差、出国等原因严重影响仲裁期限的;

(二)仲裁员因死亡或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仲裁员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出的,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一致要求其退出的;

(四)仲裁员被解聘、除名的;

(五)其他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本会根据第(五)项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一)回避或被更换的仲裁员原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原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

(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三)仲裁员更换后,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期限从更换仲裁员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程序没有重新进行的,仲裁期限从原仲裁庭组成之日起计算,但应扣除因更换仲裁员所耽误的时间。

单位网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邮箱: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