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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