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仲裁委员会

创建时间:2020-05-24 07:16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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